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邓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在此想强调下面几点:
1.从主观上来看,被告人邓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邓某某主观上欲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不明显。作为被害人曾经的朋友,当时是出于生活上的矛盾想拿走被害人的财物,从而达到气气被害人的意图下而实施犯罪活动的,这与一般的盗窃犯罪起意上多少有些不同,因此,被告人邓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2.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只是侵犯被害人财产权,没有对被害人的其它权利构成危害,案发后被告人及同案人退还了赃物,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3.被告人没有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这次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的,在此之前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从未被公安机关处罚过。
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认罪态度也是好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被告人邓某某的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应当处以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刑,由于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数额为4698元,在该数额段的偏下位置,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被告人邓某某处以缓刑或单处罚金的法定刑,给被告人邓某某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军
广东╳╳律师事务所
20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