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律师亲办案例
邓某某盗窃案
来源:孙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4
浏览量:506
    邓某某于2009年伙同其男友盗窃其同室女友价值约4千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后移送到法院进行审判,由于该案事实清楚,定性方面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但在量刑阶段,公诉人提出1年半的量刑建议,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依据相关的量刑指导意见,请求判处6个月的刑罚,庭后法官让辩方补充一些证据材料,最终采纳了律师的量刑建议,判刑6个月。该案给我的启示是:虽然有些案件在定性方面律师发挥的作用不大,但在量刑建议方面,律师的确还是能够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如果这个案子没有律师参与的话,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如被采纳,被告人就可能要多服刑几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盗窃罪
量刑时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个罚金的法定刑幅度
(1)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次盗窃增加1个月刑期。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邓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在此想强调下面几点:
1.从主观上来看,被告人邓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邓某某主观上欲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不明显。作为被害人曾经的朋友,当时是出于生活上的矛盾想拿走被害人的财物,从而达到气气被害人的意图下而实施犯罪活动的,这与一般的盗窃犯罪起意上多少有些不同,因此,被告人邓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2.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只是侵犯被害人财产权,没有对被害人的其它权利构成危害,案发后被告人及同案人退还了赃物,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3.被告人没有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这次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的,在此之前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从未被公安机关处罚过。
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认罪态度也是好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被告人邓某某的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应当处以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刑,由于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数额为4698元,在该数额段的偏下位置,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被告人邓某某处以缓刑或单处罚金的法定刑,给被告人邓某某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军
                                                

                                                 广东╳╳律师事务所


                                                 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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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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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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