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律师亲办案例
改变方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孙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1
浏览量:1168

   方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本律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辩护,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12年,少获刑至少三年。
   2009年期间,方某某与其丈夫耿某某、其兄方某在广州玫瑰花园正在与梅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警察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250多克,该案由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广州中院审判。本律师详细审查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方某某,了解到方某某以前吸毒,在案发前一周刚从戒毒所回来。当时交易毒品时,其于丈夫耿某某与梅某某在住处的主人房间进行毒品交易,而当时方某某在客厅,没有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决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辩护。最后,广州中院采纳了本律师辩护意见,改变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12年,少获刑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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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7楼[Apm线黄埔大道站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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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军
  • 执业律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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